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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制度真正治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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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单位,最不缺的是制度,最不能缺的也是制度。

    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里,我国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政治与经济制度,使我们的政治经济生活秩序得到了史无前例的规范,这是就宏观来说。而在微观上,无论你到哪一级单位的办公室(包括村民、街道居民委员会),首先映入眼帘的必是墙壁上成排的制度。作为一种标志,一种规范,制度的种类庞杂繁多,条款细致入微,如政务公开制度、党风廉政制度、班子联系会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党员联系户制度、政绩考核制度、财务制度、门卫制度大到党务政务、厂务村务,小到机关管理、个人行为,可谓“制度是个框,万事往里装”如果编纂一部制度大全,其浩浩之巨必入吉尼斯世界纪录。

    按理讲,我们这样一个“制度大国”在制度范围类活动,当是一种义无反顾之举吧。可是,目睹某些制度执行之现状,却让人难以乐观起来。就说廉洁自律制度吧,中纪委数几年前即颁布了新老“五条规定”一级一级下来,类似“规定”之规定,哪级都不漏,哪条都不少。然而,据相关资料表明,到今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累计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逾20万件之多,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超过了万件。

    我们不能说,这20万之众全没有制度观念,更不能说那万余县处级以上干部都是法规上的白痴。恰恰相反,这些腐败分子正是深谙制度,通晓法规,才敢钻制度空子,敢踩法规红线。廉洁自律制度出台无数,在起到一定的防范与威慑作用的同时,也确实还存在着缺陷与漏洞。如“不准”、“严禁”的原则条款多“治本”、“堵源”的硬性制约少;出了问题被动处理的多,防范在前的主动办法少;相信干部觉悟的多,监督作用发挥的少因此,治标不治本,堵明难堵暗,制度不能“治堵”——这已成为反腐防腐的一大通病。

    再者,我们的法律制度也似乎太宽大、太仁道。1933年,以毛主席为首的瑞金苏维埃中央政府,对贪污行为的惩治是极为严厉的:“凡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尽管今天我们所处的时代不同,但对一些数百万甚至上千万之巨的贪官(如李嘉廷、陈同庆、马德等),大都仅仅判处“死缓”这种惩腐量刑上的差距,是否悬殊得过于离谱?以致原湛江市委书记陈同庆终审判处“死缓”后,当地老百姓气愤地发问:“这样罪大恶极的特大走私受贿犯,为什么不能杀一儆百?为什么还要缓?难道还要给他们留有余地?”

    好制度使坏人无法办事,坏制度使好人办不成事,不严密太仁厚的制度,是不是造成腐败分子抱着侥幸心理巧耍花招、顶风作案,反腐越反越多怪现象出现的根源所在呢?

    官吏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强化制度建设,创造一个党内监督、政务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阳光”环境,建立一个司法约束与利益约束相一致的制度体系,让制度切实起到“治堵”作用,已经到了十分紧迫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