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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供致人死亡警察与黑社会何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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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快报2007年6月8日报道,嫌疑人被民警刑讯逼供打死,化州警方为了掩盖事实真相集体串供作假证,称嫌疑人头撞茶几自杀身亡。由于死者家属的不断控告,省检察院最终侦破了这起发生在两年前的案件。日前,涉案民警黄伟光被判无期徒刑,其他责任人也依法受到刑事、党纪、政纪处理。

    近几年来,虽然我国大力推进法治文明建设,出台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诸多法律法规,用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要求公安机关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此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个别公安人员野蛮执法、滥抓无辜、刑讯逼供等不良执法现象在我国仍普遍存在。

    应当承认,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应该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收集证据,而不是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采取刑讯逼供野蛮暴力逼供到致人死亡。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多么狡猾,查证工作多么艰难,公安机关作为人民的保护神,应该依法办案,起到保护神的作用,而不是知法犯法,搞刑讯逼供黑社会这一套。

    我们必须意识到,刑讯逼供有着巨大的危害性。首先,刑讯逼供最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封建时代,衙门审理案子总是离不开刑讯,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衙门老爷就会大刑伺候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对付犯罪嫌疑人。从一千多年的冤假错案中,我们可以发现,造成冤案的根源大都与刑讯逼供有关。其次,刑讯逼供会导致公安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利,使公安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受到严重受损,使普通百姓产生逆反心理,对公安机关失去信心。

    然而,在国家法律严禁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在刑讯逼供有着巨大的危害性的面前,嫌疑人竟然被民警刑讯逼供活活打死,化州警方为了掩盖事实真相集体串供作假证,称嫌疑人头撞茶几自杀身亡。我国警察法明确规定,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的行为;警察有上述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化州警方视国家法律法规于无物,对犯罪嫌疑人为所欲为,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致使犯罪嫌疑人被活活打死,这样的野蛮行径与黑社会何异?

    那么,化州警方为何敢不顾国家法律法规,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致使犯罪嫌疑人死亡?笔者认为,首先,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缺乏对刑讯逼供有效的监管,使一些公安人员为了尽快完成办案任务,滥用权力搞刑讯逼供。其次,一些公安人员法律意思淡薄,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后果认识不足。

    在我国大力推进法治文明建设的今天,国家有关部门必须意思到刑讯逼供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应加大对刑讯逼供公安人员的处罚力度,加强对公安机关的办案监督,从而遏制刑讯逼供这颗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