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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特别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并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新华网7月21日)
法律援助不可缺少,尤其是对于那些弱势群体来说。可以这么说,让弱势群体不因其困难的环境而丧失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的权利,是我国正在全面推行的法律援助制度追求的目标。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弱势群体法律意识淡薄,经济困难等诸多原因,仍然有很多困难群众在面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的天平不可避免的倾向了那些强势群体。
不可否认,河北省审议通过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特别规定,能够在制度上规范法律援助,使那些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弱势群体能够找到了法律援助这把“保护伞”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很显然,把法律援助升级到政府的责任,并且以制度明确的规定,能够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了强大保护伞,有效的解决弱势群体有法定权利却无权利概念,有维权要求却无维权能力的窘境。
当然,应该承认,河北省审议通过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特别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和规范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那些经济困难的群众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然而,笔者发现,其实在几年前,国务院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就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那么,河北省审议通过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特别规定,是否多此一举?笔者认为,国务院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由于诸多原因,在很多地区并没有有效的执行,而河北省审议通过的规定,更多的反映了当前弱势群体急需法律援助的窘迫现状。
记得亨金曾经这样说过:“称人权为‘权利’是指人权‘始自权利的’要求,而不是仁慈、博爱、友情或爱的要求;人权无需谋取,也不是奖赏。权利概念意味着,根据一些可适用的规范按照某种秩序应赋予权利所有人的权利。”
由此来看,人的权利不是靠施舍,靠奖赏得到的。这意味着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的权利,不论其有无权力和财富。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必须在法律制度上有所完善,使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救赎的权利。法律援助无疑将发挥特殊作用,使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