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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有关部门和群众都在热议职工延迟退休问题。有关部门明确了延迟退休是大方向,但要循序渐进、小步推进。具体实施目前没有时间表。
延迟退休的提出,主要起因是说养老金入不敷出,出现了缺口。
从经济角度看,延迟退休的确可以起到减轻养老金支付压力的作用。因为延迟退休增加了交“养老金”的时间,减少了领“养老金”的时间。养老金入不敷出的情况可以大大改善。但是,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延迟退休的同时也延长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减少了职工的休息时间。职工辛苦一辈子,为国家财政已做了贡献。原来承诺的退休时间到了却还要继续工作为养老金作贡献,大多数职工是反对的。
养老金为什么出现了缺口?是原来的收支标准设计的不科学?不合理?还是该收的没有收上来?不该支出的支出去了?对于养老金的管理应该定期审计,并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是哪里出现的问题就纠正那里的问题。对收支标准不合理的规定进行修改。漏交养老金的的限期补交。拒不上交养老金的处以双倍罚款,严重者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
养老金即使出现了缺口,也应该由国家财政“兜底”如果国家财力不足,可以通过加大对高利润行业、高利润企业的税收来进行弥补。这样既可以解决养老金缺口问题,也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行业之间、企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有利于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从法律角度看,如果在职工反对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职工延迟退休,企业就有“单方面毁约”的嫌疑。人们热衷于到国企工作,主要是看上了国企的“六十岁退休,可以领取退休金”这一点。虽然以前参加工作时没有签定书面合同,但是几代人按时退休的事实,实际上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合同”如果企业单方面不履行合同约定,应该对职工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进行经济赔偿。
从政治角度看,如果企业硬性决定职工延迟退休,损害的将是企业的信誉,会给群众造成企业说话不算数的看法。如果造成群众对政策的信任危机是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不相符的。要解决这个矛盾,最好的办法是“旧人旧办法,新人新办法”延迟退休政策出台前的职工退休时还按老的规定办理退休。新进厂人员必须同企业签定有延迟退休内容的合同。新人以后退休时按新办法执行。
当然,事情总是有它的多面性。有些职工也是支持延迟退休的,愿意在企业多干几年。所以,延迟退休不应搞一刀切、“齐步走”在退休的年龄选择上应当有更多的灵活性。推行渐进式延迟退休可以实行“弹性退休制度”退休年龄在规定的基础上有一个浮动范围。规定退休年龄和年龄上限,例如,从初始退休年龄至六十五岁。给职工一个自由选择的范围,由职工自己选择退休时间。职工到了初始退休年龄,可以选择退休,也可以选择继续工作。在规定的范围内,职工自己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
因为每个人的身体状况不一样,个人收入不一样,家庭负担不一样,职业观念不一样。每个职工对延迟退休的态度也不一样。实行“弹性退休制度”情况下,身体状况好、家庭负担重,工作条件好、个人收入高的人可能愿意多干几年。身体状况差、个人收入低、工作条件差的职工可能愿意正点退休。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由职工自己选择退休年龄为好。另外,职工退休后的待遇上有所区别。正点退休的领标准退休工资,晚退休的多领退休工资,以鼓励职工晚退休。
为了稳妥搞好延迟退休工作,可以先搞试点,取得经验,逐步完善,然后推广。总之,职工退休政策应统筹计划,综合平衡,制定相应政策,于国于民都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