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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了两篇新闻报道,很受感动,一篇是京华时报的报道,说5年前就下岗的工人廖某的妻子患尿毒症,透析仅半年后,廖某已花光了所有积蓄。为了让妻子活下去,廖某找人刻了医院公章,并用这个假公章到医院给妻子做了将近4年的“免费”透析治疗。7月11日,廖某因诈骗罪受审。廖某称愿意卖房退赔。检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3到10年。
另一篇是来自国际在线的报道,2012年7月16日上午,在杜甫江阁附近,一位72岁的老人在风雨中被儿女们“活祭”暴雨中,长廊里围坐着几十人,一位身患重病头发花白的老人,披着一件蓝色雨衣跪坐在地上,身前搭着祭祀的台子,摆放着食物和香烛。老人面前,两个头包白布女子,正在捧香祭拜,其他几人则在发传单,给围观的市民介绍老人的故事,希望得到捐助。
自己下岗多年,妻子患尿毒症,这样的遭遇无论发生在谁身上,都会备感无助。想到私刻医院假公章为妻子做“免费”透析的“损招”实属无奈之举,廖某对自己身患绝症的妻子不离不弃,相对于许多“大难临头各自飞”的情景,如此行为虽然违法,但却让人感动。
而“活祭”中的子女们,为了给父亲筹集医疗费用,放下尊严,顶着非议,在街头摆设“灵堂”“活祭生父”我认为这同样彰显出一种可贵的品质,那就是孝子的一片赤诚之心。
看过这两篇报道后,都让我深受感动,只不过在感动之余“假公章救妻”与“活祭”背后的“真问题”却更多地引我深思。
首先是法律层面的问题。众所周知,尿毒症已成为继癌症之后的第二大疾病,其危害性不言而喻,患了尿毒症的病人必须通过透析治疗才能活命。廖某5年前就下岗位,靠低保维持生活,平时开摩的拉活赚点生活费,经济十分拮据,面对患尿毒症的妻子,实在走投无路,这才想到私刻医院公章做“免费”透析。从这个角度说,廖某主观上并无恶意欺骗,事情败露后,检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3到10年,这个量刑标准是否有些过重?按照廖某自己的说法,愿意卖房退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在判决时能否参照这些因素,从轻判决或者缓期执行?或者相关法律条文在修改时能否考虑“救人、无主观恶意”等因素,让从轻判决变得有法可依?
而“活祭”的背后是否也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呢,我们都知道,我们国家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行为除了要遵守法律以外还不能够违背善良风俗,人尚活着呢,就已经开始祭奠了,这与死了的人才能够接受祭拜的风俗习惯是大相违背的。显然,从这个角度上来分析“活祭”中的子女们也具有违法性。然而,在生命面前,他们却宁愿放下尊严,去违法甚至去犯罪,这是为什么呢?这就不能不引发我对他们的第二个思考了。当然了,对于他们的行为,不管是违法犯罪还是毫无尊严的乞讨,我认为在法律上都是值得同情与谅解的。
其次,这两则新闻,折射出来的共同问题,其实都是在拷问我国的大病救助机制以及社会、慈善救助机制。廖某和妻子作为北京市民,按照北京市2001年下发的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可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50 %的额度给予救助,全年个人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全年不超过1万元,显然远远解决不了透析费用。即使按照北京2010年6月出台的医改新政,可以按新农合报销55 %的比例,但对于重大疾病、特困家庭而言,仍然远水救不了近火。而“活祭”中的子女又何尝未向医院苦苦哀求过呢?这个时候,显然需要大病救助机制的帮助,比如重庆巫山的大病救助补偿年最高额可达30万元,陕西省农村合疗大病救助机制看病可以直接报销90 %,这些都能能很大程度上缓解特困家庭患者的经济状况。遗憾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大病救助制度,只有部分地方进行试点。
抛开大病救助机制而言,社会救助、慈善救助的缺失也是一大现实问题。各地都设有红十字会、慈善会,但是一旦有民众需大病救助时,却往往很难申请到资金救助,或者存在申请门槛过高、审批手续烦琐等问题,因此,社会救助、慈善救助也应与大病救助机制一样,需要国家层面的统一规范,尽早破解大病救助难题。
此外,一枚假公章却做了近4年的“免费”透析治疗,为活人将灵堂摆在街头,很显然,医院、民政部门、司法机关、卫生部门的监管、审查环节同样漏洞百出,倘若这样的公章不是假的,而是被手握公章的某领导利用,又该如何辨别真假?因此,这同时也折射出一个问题,只认公章不认人的做法是否对公权力的膜拜?类似的情形也许并非只有医院才有,其他部门是否同样存在?尽管廖某出于救人的目的违法,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不可少,然而对于监管缺失导致巨额医疗费用流失,是否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活祭中的子女,行为虽不可取,但有关部门如在制止的同时,能够更深入的思考一下,相信事情的结局定会是另一种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