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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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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读函大本科时,上民法课的老师告诉我:一个人可能终生不跟刑法打交道,但很难保证一辈子不与民法“亲密接触”今年四月的一天,我果真被民法撞了一下腰,体验到一回“被告”的滋味。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两年前,我所在的单位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石场承包协议,转包后,一是发现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依法取得采矿资格;二是转包时没有经得发包方(某镇政府)的同意,属无效民事行为。但因签订合同时双方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合同一直得不到履行。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于去年年底拿起了法律武器,一纸诉状将我所在的单位告上法庭,这样就有了我首次当“被告”其实是“委托代理人”的初体验。

    开庭那天,我一人孤零零地坐在被告席上,与对方铿锵三人行”(原告及两名委托代理人)对簿公堂,毕竟是第一次.而且是以一敌三,心里不免一阵发慌。

    庄严的国徽图案下,身披黑色法袍的三位法官,端坐在原被告中间上方的审判台上,使人想起电视上多次看到的庭审场面,也是第一次,感觉自己离法律是如此的近。

    主审法官一声槌响——

    “本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石场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虽说是“公开”但旁听者只有我的同事辉哥一人而巳。他说,他来为我壮胆。

    首先是核实双方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经确认有效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开始向法庭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我赶紧掏出纸和笔,将对方的论点及法律依据记了下来。

    法庭调查开始了。

    双方当事人质证各自提交的证据。

    石场承包合同,无异议;

    补充协议,无异议;

    租金发票,无异议;

    除外,原告提出的各种费用,如设工损失,筹备机械发生的费用,办证费用及间接损失共计六万余元等,由于没有原始凭证,全是证人证言,我以一句“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否认。尤其是当对方代理人提出要我单位双倍返还承包租金时,我终于有了卖弄所学法律知识的机会了,于是有意放慢语速,一字一顿地说:

    “请对方代理人注意,租金不等同于定金,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及合同法上明确规定,只有定金才能‘双倍返还’。”

    后面的法庭辨论几乎没有什么内容,无非是两方起诉书与答辩状的重复,倒也风平浪静,没有出现我想象中的激烈碰撞,唇枪舌战。针尖对麦芒的场面其实是我真心企盼的,为了生动和铭心刻骨。

    一个月后,法院的判决下来了。由于我单位的缔约过失责任,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判决我方赔偿原告误工损失1000元结案,与原告提出的六万多元诉讼请求相距甚远。一审判决后,原告没有提起上诉。我的第一次被告经历由此划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