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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烈士?我不要翻书,在心中就可以罗列出这样一些光辉形象,那是一个群体,一些愿意以自己的生命去换取他人幸福的人组成的群体。少年时代读书,且不论是否是宣传,单从宣传的教材上看,我们得到了对烈士的印象,这些印象来自于刘胡兰、董存瑞、黄继光、张志新等等一大批英雄人物,在他们的身上,都可以看到一种共同的特殊的质,那就是自愿牺牲自己,换取他人幸福。用毛**的话来讲,就是那些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人。
不幸的是,今天,我在网络上看到了这样一篇文章北京城管被杀案判决在即学界呼吁应慎用死刑news。qq/a/20070201/001420。htm。讲述的是23岁的被告人崔英杰在城管人员没收其三轮车时下跪哀求无望的情况下,冲动误杀副队长李志强的案件,以及专家们的看法。
律师夏霖在给崔英杰做辩护有如下陈述:“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
——我同情崔英杰。我们看到得崔英杰:为国家服过役,转业没工作,这么英俊的男人,没有去偷、没有去抢,自愿从事着踩三轮车这样卑微的工作,过着贫贱的生活,却仍然要受到“城管”如此野蛮的戏弄与糟蹋。我为他而流泪,一方面是对他境遇的同情,另一方面是为他最终表现出来的本能的强者精神而感动、而震撼!是的,从法律上讲,他可能被宣判死刑,但是,他的精神不会死去。如同他无愧于作为一个军人的荣誉。假如他在抗争时不下跪,他甚至可以成为我心中的英雄。
——对于他杀死的城管,我不认为他是烈士,至少在我心中不会这样认为。因为烈士的荣誉只能授予那些为人民利益而死去的人们。不应该是那些不合法的、无法无天、没有同情心、工作态度粗糙恶劣的城管。真的,现实中看多那些爪子,他们是一群普遍缺乏同情心的人,所以,我们的眼睛看到的总是他们在使用暴力、在说脏话和假话,在欺压那些已经不堪生活负重的底层人民,就为了个人的邀功取宠。有的网友说,授予他这样的人“烈士”称号,是对真正烈士的羞辱。我不做评价,但我深刻认为不妥,毕竟,他没有堪配号称烈士的三大要件:一、自愿(他是失手被杀,自己也没有意识到的事情);二、利它精神——为人民生活的更好(他是在抢底层百姓赖以谋生的三轮车过程中被误杀);三、社会的普遍认可(看看网络,即使舆论遭受审查,仍是大部分对崔英杰厚寄同情,而对李某不屑)。
自然,我们目睹过许多我们深不以为然的荣誉,他们可以自以为是地认为,荣誉只要上司给予就是荣誉。我想说,那是大错特错了。假如荣誉可以仅仅由上司给予,那么,这世界会可能呈现出和谐么。和谐是心的感觉,是人们自发的善与美的结果。而荣誉,恰恰是人们普遍的对善与美行为的认可。假如没有认可,那些荣誉还有价值么?这就是今天我要描述的主题“心中的烈士”和“号称烈士”的区别。
——崔英杰!我无力去挽救这个本质善良的年轻的生命,但是我会向上帝祈祷,他即使死去,也应当升入天堂,我相信天堂的门不会拒绝这位善良的转业军人,也不会拒绝他最终表现出的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