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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极六年正月初一,在李贤的建议下,双方终于达成了妥协。
首先是正本清源,对《大明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应该说,《大明律》其实也不是完全只有冰冷:在男人犯罪、五年不娶及逃亡三年不还、假冒欺瞒,都可以提出退婚,不追聘礼。
此外,也继承了以往的“七出三不去”,也就是在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的情况下,不许离婚。
但对于汪舜华来说,远远不够。前面的还好,只是对恶疾作了说明,如果是婚前患病,各回本宗;如果是婚后患病,不好意思,你好好照顾,男女都一样。
对妇女权力的保护,无非已婚、未婚两种。
首先是未婚女。
订婚权啥的真没法争取,未嫁从父在那里管着,只是正式将十六岁以上方能结婚写进律条,宗室勋贵可以一刀切,民间不能限制太狠。同时,让女子在懂事后不马上出嫁,而是继续为娘家做工创造财富,可以有效遏制民间杀女的风气——虽然重男轻女,但女儿也是自己的,只要能够养得活,或者能带来好处,正常人不会杀人。当然,肯定会助长压榨女儿来养儿子的风气。同时,重申民人百姓,夫妻年满四十而无子,才能纳妾一人,否则笞刑四十下;纳妾自然不用三书六礼,但也要有聘书,过门之后,不能随意打杀发卖,否则按律处置。
重点是财产权。明朝只是在户绝的情况下,才承认未嫁女的继承权。现在规定,如果有兄弟的,在室女享受兄弟聘财一半;如果没有兄弟,则田宅及财物允许其女继承,同宗叔伯兄弟及其夫不得争执——群臣当然反对,古人家族观念浓厚,女儿是外人,给了女儿,就等于肥水流入外人田!但是汪舜华也很坚决:“现在国家百废俱兴,必须动员一切可动员的力量,女人占天下人口的一半,结婚生子,绵延子嗣,都要靠她们,如果不充分保护她们,那么中兴大业就成了一句空话。”
其次,是已婚妇女的权益保障。
先是定罪,这个最明显。以前夫妻相互犯罪时同罪异罚,妻子殴打丈夫,杖一百,其他的,比外人罪加三等;而丈夫殴打妻子,没有达到折伤的,不追究;达到折伤以上,比外人减罪二等。
当然这个折伤,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跌打损伤,是说对身体造成了重大伤害,不管刀斧所伤,还是损伤筋骨皮肉,反正出血不止,或者瘀血停积于脏腑。
汪舜华看的心惊肉跳,直接摆手:“这样就是能离婚,都只剩半口气了,还离啥?”
因此下令:“这一条男女都一样,只要动手,告到官府,就可以判决离婚。”
刑部尚书程信还想争取一下:“如果只是打耳光之类的,就让两口子离婚是不是太不人道了?”
汪舜华毫不退让:“家丑不可外扬,都能闹到官府了,可见两人实在不合拍,即便不离也是相看两厌,没必要再处下去;如果伤到一定程度要问罪,同等处理。”
下面的还反对:“万一女人把丈夫打伤了怎么办?”
汪舜华的声音有点冷:“男人本来就在体力上占优势,你应该问女人打不过男人被重伤怎么办。”
然后是财产权。明代基本上继承了元代的法律规定:凡妇人夫亡无子……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现在则改规矩,大家族前提下,妇女改嫁可以带走自己的嫁妆,还有继承的夫家家产;如果已经分家,父母妻子女均分家产。至于命妇,也允许改嫁;当然改嫁之后,俸禄就没有了,除非你后老公也是命官。
然后是离婚权。基本是按以前来的,没有太大变化。即存在纵容或强迫妻妾与人通奸,夫逃亡过三年,殴打妻子或其亲属,典雇妻子等行为的,官断义绝;此外,以前规定,祖父母、父母…若非理殴子孙之妇…致令疾废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
还有妻妾数量以及相关的规定,亲王有二妾,郡王及以下包括各级官员和有功名的士人,可以有一个妾;百姓年满四十无子的可以纳妾一人。当然这些妾是良妾,王公的妾还可以得到朝廷册封;你要是有钱想多养几个,也不犯法;但是注意,良妾的地位比妻弱一点,但也不是买卖之物。亲王郡王娶妻满三年,才能纳妾;王妃死后,侧妃不能转正;除非以后儿子袭爵,升格为太妃太夫人。
官员百姓包括将军中尉的妾朝廷不管,反正没有爵位要继承;但是有一点,以前丈夫死了妻妾要斩衰三年,妻子死了丈夫齐衰杖期,也就是一年;妾是没有的,当然她的儿子要为父亲嫡母生母分别服丧,都是三年。
现在规定,妻妾为夫斩衰三年不变,三年之后改嫁,男方要给一定的嫁妆,其中妻子部分已经有了规定,妾室就给一年生活费。如果妻妾先亡,夫为妻服丧齐衰杖期,为妾降三等,缌麻三月。
这对男人基本上没有影响;但子女也要为母亲服丧,嫡母生母三年,没啥可说的,其他的儿子也要为这个庶母服丧一年。如果不严格遵守,被言官弹劾,轻一点丢官,重一点丢命。
可以想象,除了确实想要继承爵位的王公,官员百姓不会对此有太大的需求。
与此同时,对民间盛行的“收继婚”进行了规定。“收继婚”自古就有,尤其在游牧民族极为盛行,男人死后,妻妾归属其继任的兄弟甚至儿孙;儒家对此认为乱伦,并立法禁止。
明朝明确规定,娶父、伯、叔寡妇者判斩首,娶寡兄嫂或弟媳者判绞死。但在社会下层特别是贫困人家,弟娶寡嫂仍然常见。
汪舜华很清楚,收继婚这种习俗之所以在民间屡禁不止,其实根本原因还是因为经济。娶老婆是需要钱的,但是穷人没钱怎么办?反正哥哥死了,肥水不流外人田还省了一笔钱;而对于女方来说,有了男人供养自己,还能够继续留在丈夫家里,对自己或许不那么重要,但是对孩子来说还是很重要的,毕竟都是自家人,叔叔照顾侄子,总比外人对老婆和前夫生的孩子好,尤其是女儿。
现在允许甚至鼓励妇女改嫁,而且允许她们带走一笔财产,那么谋杀之风也会更加盛行。以前是为名誉,以后还要加上为了钱财。在利益面前,不要对人性抱有太高的希望,毕竟女人身居深闺,只要娘家不出头,生生死死的谁在乎?谁没事出头?人命关天,换句话说,谁会陌生人赔上自己的命?——如果允许妇女在婆家选择再婚对象,那么选择杀人的自然会少很多。
因此,对收继婚,进行了适当的放宽。首先是对象,针对的是妻和官府承认的妾,这些人改嫁官府甚至朝廷要管,其他没有登记在册的妾,没法管,也管不了。
然后就是范围。明确只能同辈转婚,严禁尊卑结姻。也就是娶父、伯、叔或岳父、舅舅等长辈或者子孙等晚辈的妻妾,均要问罪;但是如果娶了同辈的寡嫂或者弟媳,朝廷不追究。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严禁以尊为卑,以妻为妾。哥哥死了,弟弟还没有娶妻或者老婆死了,嫂子嫁给他当大老婆,朝廷不管,但是如果弟弟老婆还在,嫂子只是当小妾,那么不行,婚姻无效,离异,男方杖责四十;反过来说,哥哥死了,他的妾被未婚的弟弟明媒正娶回家当大老婆,可以。
此外,还有关于通奸、强奸的各项规定,基本沿用以前。
然后就是大家关心的节妇问题,采取分类对待的办法,一是已经旌表的妇女,按原有的政策执行,但是免税只限于她生前,也就是她去世以后,还是要照章纳税的,另外就是严格限制免税的范围,和秀才一样,80亩;二是以下的守寡妇女,明确以后不会旌表,所以不管你是未嫁亡夫的,还是结婚不就死了老公的,也不管你有没有孩子,守或者不守,你看着办;二是三十到五十的守寡妇女,官府鼓励你再婚,差役田赋是不可能免的,但是可以赏银一两,布帛两匹——当然只此一次,免得有人骗钱;命妇夫丧三年,准许以诰命改嫁,但不再享受工资待遇;不愿意改嫁的,那就等你到年龄以后再说;三是五十岁以上的,各地尽快呈上来,一起批了。考虑到这毕竟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因此特别下旨:受到表彰的妇女,每人赏银十两,布帛十匹。至于贞节牌坊?那就每个府集中修建,以前这种是地方出钱,再找乡绅什么的赞助一点,还不如直接给寡妇来得实惠——当然这是汪舜华这种俗人的想法。所需的款项,由各地自行筹措。
当然为了确保能够顺利实施,还有补充规定。比如夫丧服满,果愿守制,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叔伯强行逼其改嫁的,杖二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孔雀东南飞》里是刘兰芝的哥哥逼着她改嫁,此前是不大可能的,因为巴不得你守节然后换个贞节牌坊光宗耀祖呢;以后可就说不好了。
和这道圣旨一起下发的,是禁止缠足的旨意。
比起旌表节妇,对缠足的规定严格很多。毕竟改不改嫁是你自己的事,朝廷只是不表彰而已;但是缠足,这是明令禁止的。
起草这份文件的李贤,他是有女儿的,两个,都在宫里养着,没有缠足。如果不做到位,以后女儿的日子会很难过。
全国百姓,不管名门望族,以及诗礼之大家,还是平头百姓、倡优隶卒,俱遵王制,建极元年以后所生者,严禁裹足;五十岁以下者,必须放足。若有违法裹足者,其父兄夫其子有冠带者,一律革职查办;民则交付府县衙门责八十板,其父、兄、子三辈不许参加科考;鼓吹缠足者,一律革去功名,永不叙用。
中国人是想做官的,只要跟科举挂钩,什么都好说了。
汪舜华点头,加了一点:“若有举报属实者,每人次赏钱一百文。”
李贤奏道:“只怕市井流氓无赖借此调戏妇女。”
汪舜华想起来了,脚在现在是很敏感的部位,不可能直接漏出来。要是真有流氓无赖上街扯女人的裙子查看是不是小脚,那估计真的要出人命,只得免了。
民不举官不究,不过举报属实了,就要严肃处理。
协议离婚的家产怎么分他们自己去商量,官断义绝的,如果是女方的错,那娘家就把自己闺女接回去,啥都别说,如果特别过分的,男方要追讨聘礼,你也只能给;如果是男方的错,比如强奸、嫖娼之类的,不好意思,聘礼不要想了,嫁妆还得带回去;另外如果有了孩子,就不要跟着有罪的一方了,免得把孩子带坏了,一方有条件的话,还应该给点赡养费,毕竟这年头女人不能出门挣钱——当然这一条基本是白说,市井的混混能让你把孩子带走就不错了,要儿子的不说,要是把孩子卖了应该也不是什么稀罕事,一旦发现这种事,有罪。
群臣实在没想到保护女人和中兴大业有什么必然的关系。
但是大家都知道,汪太后是女人,她要保护女人,那就由她去吧,等过些年她挂了,再改回来就行了——当然主要原因不是这个,而是汪舜华引用了一段后代的心灵鸡汤:“对待知识分子的态度,标志着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而对待老弱妇孺和底层农民的态度,则考验着这个民族的良心。”
好吧,就你有良心。
这两道禁令自建极六年三月起施行。
但是规定和执行是两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