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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先秦的律法和刑狱制度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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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朝的司法机关有王国中枢和地方两级:

    (1)廷卫是秦朝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位列九卿之一。其职责是审理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以及地方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裁断的疑难案件。重大案件须经皇帝裁决,才能定案。皇帝实际掌握着最高司法权。

    ()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司法,自行审断辖区内的一般案件,重大疑难案件要报送中央廷卫审理。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乡、亭、里,也有一定司法权。

    秦律规定的主要犯罪行为有:1、危害皇权罪,也就是谋反或污蔑君王、王室。、侵犯财产和人身罪,盗窃、诈骗、伤害及杀人。、官员渎职罪。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私自卖酒给秦国本地人、未成年人,逃避徭役赋税、扰乱治安等等。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夫殴妻、通奸、妻私逃、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lun等等,秦律禁止杀子,特别是禁止杀嗣子。秦律对家庭内部乱lun行为的惩罚同样十分严厉,比如《法律答问》中说:“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

    秦律规定的刑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

    (1)笞刑。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或臀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秦简中有“笞十”、“笞五十”、“笞一百”等多种等级,大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也有的是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徒刑。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司寇(意为伺察寇盗)、候(发往边地充当斥候)。

    、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肉刑。即黥(或墨)、劓、刖(或斩趾)、宫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它们源于奴隶制时代,在秦时不仅沿用,且十分广泛。从云梦秦简来看,秦的肉刑大多与城旦舂等较重的徒刑结合使用。

    5、死刑。秦代的死刑执行方法很多,主要有:

    1)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

    )磔,即裂其肢体而杀之;

    4)腰斩;

    5)车裂;

    6)阮,即活埋;

    7)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

    8)袅首,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

    9)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

    历朝历代,最狠的刑罚莫过于“夷三族”,“三族”是指父、子、孙。也有说是指父族、母族、妻族。秦代的被判处”诛三族“的主犯,一般会“具五刑”:即先在额头上刺字;再依次.剜掉鼻子;.割掉手指脚趾;乱棍打死或腰斩,将死尸的头割掉;最后剁成肉酱。《汉书、刑法志》所说:“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袅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6、羞辱刑。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或惩罚女犯的裸体示众。

    7、经济刑。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

    一是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

    二是“赀戍”,即发往边地作戍卒;

    三是“赀徭”,即罚服劳役。

    8、株连刑。主要是族刑和“收”。收,亦称收孥、籍家,就是在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举例说明:对逃役的惩罚,秦代男子16周岁开始服兵役和劳役,服役期间,须自备衣粮和常规兵器,而且要限时到达,误期即予严惩,因而就有逃役规象。《秦律·徭律》规定:“失期三日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谇是羞辱,赀是罚款。还规定:服役期间如果逃亡,则“黥为隶臣”或“刑为城旦”,贬之为奴隶强制劳动。后人解释陈胜起义的原因时,通俗的说法是:归罪于“秦法:失期者斩”,这并不足为信!

    中国的监狱夏代被称为丛棘,亦称“棘丛”。商代监狱为“牢”。《说文解字》译为“牢,闲养牛马圈也”,也就是为了防止奴隶脱身,奴隶主将奴隶用绳索捆绑起来,圈于“牢”内,不使脱逃,后又发展为“画地为牢”。意为画地为圈,坐圈为牢。周代的监狱多称作“圜土”,“筑土表墙,其形圜也”。也作囹圄,意为令囚犯闭门思过,改恶为善。春秋战国时代将监狱称之为“狴犴”。“狴”、“犴”是两种传说中的兽名,因在牢门上常画它们的形状,故将监狱称之为“狴犴”。其实,“狴犴”是牢狱一种,且多为石室。越王勾践就是被囚于吴国的狴犴——石室。秦代的监狱逐步分为中央狱和地方狱,李斯和赵高均囚于咸阳狱。

    秦代廷尉负责的是高级法院和高等级监狱,廷尉诏狱,是指廷尉按皇帝旨意管理的监狱,主要囚禁将相大臣、皇亲国戚。

    不象西汉有”永巷掖廷”那样单独关押女犯,秦代一般不关押女犯。

    古代对妇女的贞节非常重视。妇女一旦进了监狱,很容易成为狱吏、牢子们凌辱的对象,要想保持贞节,事实上是很难的。汉代法律也规定,妇女非本人犯法,而因连坐等原因要被判刑的,一律不得监禁;需要拘讯的,也只在她的住所内讯问。明朝的《大明律》“妇人犯罪”条中也规定:妇女除犯死罪及奸罪要入监收禁外,其余犯罪一律交丈夫或亲属收管,听候传唤,不得入狱监禁。清朝法律也有大致相同的条文。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女犯收监后遭受虐待、凌辱。但女犯一旦被关进监狱就难逃厄运。

    而那些必须被关押的女犯,不是犯杀夫死罪,就是犯通奸罪等重罪,也就是死路一条,不必再去顾及女子的贞节了。

    秦代监狱的狱具,主要有桎、梏、杻、枷、钳、锁、笞、杖、铁索、脚镣等。而狱中囚徒则均需穿囚服、戴刑具。对于囚徒的衣食供给,一般由囚徒家属供给;倘若由官府供给,则需延长劳役时间来抵消或由其家人按价交钱。

    秦代的刑罚是有宽大处理规定的,也是宽严相济: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标准: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

    .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处理: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秦律把赃值划分为三等,即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与六百六十钱。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除去耐为隶臣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6年。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如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不但如此,对于罪行轻微的,还可以上交罚金或其他财务换取减轻或免予处罚,并有详细的规定。从云梦秦简来看,秦代的赎刑范围非常广泛,从“赎耐”、“赎黥”、“赎迁”,到“赎宫”“赎死”,均可赎免。

    秦代不仅审慎关押女犯,处决女犯时,除了砍头,一般也是绞刑或鸩杀,这跟后世许多王朝处决女犯时所采取的大量变态、残忍的手段相比较,反而明显要“文明”许多。

    我们来大致了解过秦代的法律及刑罚,就会得出一个结论:秦代的刑罚,实际上远非后世詈骂的那样残酷,至今还没有发现有一条秦代的刑罚是战国时期秦国所独有的!

    秦法中算是最残暴的“具五刑”,也比后世的“凌迟”轻太多!

    西汉政权建立后,减少了死刑的种类,体现出了一些人道,算是比秦代有了文明进步。但看到吕后残杀戚夫人的手段,你还会继续骂秦代刑罚残暴吗?

    另外还有专家指出,西汉文帝政权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把劓刑改为笞三百;把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事实上,犯人被笞三百,要么当场死亡,要么脏器损伤多活几日。所以,《汉书》作者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汉景帝继位后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如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又颁布《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

    中国历代统治者为镇压恐吓反对派或压制百姓,所采取的种种刑狱手段是极其残酷的,并且普遍滥用。当然,严惩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也符合中国“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特点。

    秦代的法律的调整经历了商鞅时期的从严,吕不韦时期的从宽,而李斯时代的特征是什么呢?------应属于宽严相济!

    统一战争时期法律从严、战后需要恢复稳定又要镇压叛乱,应当有一些怀柔政策。况且,李斯虽然是法家人物,但他骨子里受过几十年的儒家“仁义”思想熏陶和深造,不可能在立法和执法方面没有一点体现。(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