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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高负气杀人后,无疑是犯下了死罪,按规定还要株连到家庭和乡里。
下面,我们不妨先来探讨一下先秦时代的社会组织结构、律法和刑狱制度,以对于李斯该如何处理这个典型案例,先做到胸中有数。
我们这里所说的先秦时代,主要是指作为诸侯国的秦国,从中晚期到统一天下、建立大秦帝国之前的那个远古时期。
秦国统一六国后,沿用了原来在秦川施行的各项法律政治制度,但也为适应原不同诸侯国的民俗民情,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调整,甚至继续沿用了原诸侯国的一些律法条文。同时,为了加强王权,秦国也必然创制出了不少新的法律制度。
在秦国统一天下之前,秦国的法律其实也是在不断调整、演化的,因为秦国也正在经历着一场社会结构、政治军事、文化思想的革命。
一、秦国的行政地域管理和社会阶层
战国时期的秦国,实行的是封建制和奴隶制混合的政治制度。尽管有秦承周统之说,秦国的官制也在不断调整变化,官职的名称、职能也发生着变化。
此时,王国最高权力者为君王嬴政,君王之下的官吏设置或人员的名分地位,大体上划分为隶属于三个不同体系的层级。
1、禁宫制度及宫内官的设置,这个是君王的家务事。涵盖王室婚姻、丧葬、祭祀、各种礼节、嫔妃选择和定份、财物食物配给、宦官(太监)制度和其他复杂繁琐的种种内宫管理制度。
、王国京城区域和中央权力枢纽。秦国国都咸阳及周边地区为王国重地,设内史管理,不属于寻常的郡县,京师外围称为“畿辅”。
《诗经·玄鸟》记载有一句话:“邦畿千里,维民所止”。“维”通“为”,“止”即住所,意思是说:都邑周边千里远,都是商民居住地。
此句话的意思原是歌颂商王武丁开疆扩土的军事武功,治国无能和丧权辱国的人不配说这种话。
它也是清朝雍正年间一个大案的引子:
清朝雍正四年(176)秋天,发生了一桩震惊全国的大案,受到查处的竟是当朝二品大臣、内阁学士兼礼部左侍郎、江西正主考官查嗣庭,除了株连亲属、大加杀戮之外,还停止整个浙江士人参加乡试会试。此中内幕,确实令人费解。公开的说法是:查嗣庭所出的试题是《大学》中的“维民所止”一句,受到告发,指斥其中“维”、“止”两字,隐含有去掉“雍”、“正”之首的意思。
秦国的最高权力者为君王嬴政,下面分设文、武两个体系的官职:
文官:设相国(又称丞相或宰相)一或二人(左相和右相)掌管百官、协助君王主持日常行政工作。御史大夫与相国平级,专司负责监督、考核百官、受理重大案件的申诉,行使着现代中央监察院和检察院的双重职能。
相国之下是各个职能部门高级负责人,如卫尉,郎中令,太仆,廷尉,典客,奉常,宗正,少府,治粟内史,分别按行业指导地方郡县的工作。
武官:国尉或太尉相当于国防部长,军队施行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度,从低到高依次为:1公士、上造、簪袅、4不更、5大夫、6官大夫、7公大夫、8公乘、9五大夫、10左庶长、11右庶长、1左更、1中更、14右更、15少上造、16大上造、17驷车、***庶长、19关内候、0彻候。
值得注意的是:先秦君王还可以设上卿或长史之职,以便随时贴身咨询政务甚至作为老师,上卿或长史的名分不低于相国。
、地方上的郡相当于今天的省,郡守是最高长官,郡尉负责军事守备(一般由军队将领担任),监御史或监察史是上级派遣来的。
郡下属是县,县设县令(县长)、县尉(公安局长兼武装部长)、县丞(负责监察之职、也相当于县委书记)。
县一级官员还有:1)功曹,掌县吏的考绩等第升降。)令史,管理文书档案。)狱掾,县狱的典狱长。4)文无害,掌巡查监狱,复查案卷,以防止冤狱。5)厩驺,掌一县车马之政。6)仓吏,县库的长官。7)治狱吏,县狱的狱卒。·在下面就是公差了,如:捕快、衙役、书记人员等等。
李斯之前就干过县府的簿记,这虽是个芝麻官但也属于正式公务员编制,可惜他当年犯事被开除了!
县的下属单位是乡,乡下设游徼,三老,啬夫(管理大乡),有秩(管理小乡)。三老管理下属各亭,亭设亭长。亭长管理下属各里,里设里长。
乡以下是以宗族为核心的人民自治组织。1)三老由乡里德高望重者担任,掌管教化。如管理学校、将乡里涌现的孝悌仁义之家申报郡县予以表彰,并可向县里举荐贤能。)人口众多约五千人的乡,由郡指派一人为有秩;不足五千人的乡,由县指派一人为啬夫。两者职责相同,都是调解邻里纠纷、帮助政府收取赋税、安排徭役、兵役。)游徼或亭长,掌管巡察地方、缉捕盗贼,是义务治安员,也是徭役的一种。古代大概沿路每十里设一亭,亭长负责盘查路人、防范匪盗、缉捕流氓。据说汉高祖曾担任过“泗水亭长”,其实是个给官府服劳役的差事,身份不属于政府官员,但可能管饭吃!
不过,亭长之职也很体面,因为它还可以指挥名下属----亭长的下属名分为亭父、求盗两个人,前者负责本亭扫地、烧水,后者负责追逐盗贼。
可见,所谓亭长,加上自己就是三个人。防君子不防小人,遇到人多势大的盗匪,只能撒腿跑掉去县乡报告。
《说文解字》云:“氓,民也。”民是初文,氓是后起。氓、民是同义词,可细微差别还是有的,“自他归往之民谓之氓”。字从民亡,就是外乡人,游动之民,如同今天的农民工、打工族,在外面谋生计的。读音为meng(萌)。《诗经》的“氓之嗤嗤”,理解为普通小民即可。氓还有一读音:mang(忙),本指失地或无业游民,所以叫“流氓”,词义变迁,指不务正业、甚至为非作歹的人。氓还有个异体字,写作“甿”,显然是失去田地的游民,佣工。陈涉(陈胜,清末农民起义领袖)做过“佣耕”,《史记》中就称他为“甿隶之人”。
商鞅变法后,秦国农村基层的编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1)编制户籍,登记人口和田地数量,不准人口随便迁徙、若逃亡必严加惩罚,便于明定各家应担负的徭役、兵役及田赋。
)鼓励耕织,谁开垦的土地归谁所有,承认土地私有,其他人不得侵夺。
)强制推行一夫一妻制,并规定父子及成年兄弟不得同居一室,到成年还不分家的,加倍征收户口税。4)农村军事化管理,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相互监督,一家犯法,邻里如不告发,则十家连坐。
商鞅推行户籍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国民强制划分为地主、有地农民、佃农、手工业者、商户等不同阶层,这是一种野蛮残酷的社会政策。
商鞅名字里有个“商”字,其实他却重农抑商,偏颇地将商人视为奸猾败德、欺诈无信的社会害群之马,也不能说一点道理没有。
户籍制度的本意是要把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让其去无奈忍受苛政的剥削和无休止的劳役、兵役征发,以服务于当时秦国举国征战的大局。
现代国际社会还在实行户籍制度的,恐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了-------
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是平民之外的仆人、婢女和奴隶:
1)仆人、婢女地位很低贱,但是秦律规定主人不能虐杀他们,但是可以转卖。主人若和婢女发生性关系是很受人蔑视的事情,因为他有正妻和妾(商鞅禁止秦国平民纳妾)。实际上,也有许多婢女沦落成了主家的**隶。
)奴隶的来源主要是战争掠夺和触犯刑律或君王而被抄没家庭的人口。奴隶的社会地位应当比仆人、婢女更低。奴隶也不能虐杀,但主人可以转卖他人或将他们卖给官府。
秦国的刑罚中有一条叫做“隶臣妾”,就是把人犯罚为公家当男奴、女奴,这种人往往是罪犯家属或战俘之类,也包括惩罚不忠孝的人。
秦代竹简法律文献“封诊式”里记载:
1)某里士伍甲捆送男子丙,控告说:“丙是甲的奴隶,骄横强悍,不在田里干活,不听从甲的使唤,请求卖给官府,送去充当城旦,请官府给予价钱。”审讯丙,供称:“是甲的奴隶,确系强悍,不听从甲,甲没有解职除过丙的奴隶身份,丙没有病,没有其他过犯。”命令吏某检验丙,没有病,命少内某、佐某按市场标准价格在县丞某前将丙买下,丙系常人,身价若干钱。
)某里公士甲捆送大女子丙,控告说:”本人是某里五大夫乙的家吏,丙是乙的婢女,乙派甲来说:丙强悍,请求对丙施加黥劓。“审讯丙,供称是乙的婢女,没有其他过犯。
)某士伍甲控告说:“请求将本人亲生子同里士伍丙断足,流放到蜀郡,叫他终生不得离开流放地点,谨告。”
谨告废丘负责人:士伍咸阳某里人丙,因其父甲请求将他断足,流放到蜀郡,叫他终生不得离流放地点而定罪,按甲所告将丙流放,并依法命其家属同往,现将丙断足,命吏和徒隶携带通行凭证及恒书一封送交令吏,请更换吏和徒隶,逐县解方面军到成都,到成都将恒书上交太守,依法给予饮食,解到废丘,应回报,谨告负责人。
商人一度在秦国的地位也跟奴隶无异,吕不韦当秦相国后,商人的境况应当有所好转:
1975年1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之一,《为吏之道》竹简记载有这样一段文字:
二十五年间十二月初六日,(王)命令将军:经营商贾和客店的,给人家做赘婿的,以及在百姓中带头不耕种,不修建房屋的,我很不喜欢。要把他们杀掉,又不忍连累他们的同族弟兄。现在派他们去从军,将军不必怜惜他们。在杀牛犒赏军士的时候,只赏他们吃三分之一的饭就够了,不要给他们肉吃。攻城的时候,哪里需要人,就把他们用到哪里,将军可以叫他们平填池壕。
查秦始皇编年表:秦王政5年,即公元前年,秦王嬴政三十八岁,这一年秦将王贲攻取艳辽东、俘虏燕王喜,燕亡。秦将王贲攻取代,俘虏代王嘉,赵亡。秦平定楚国江南地区,设置会稽郡。
同样是服兵役参军去打仗,被安排在最危险的地方,伙食少了三分之二的量,肯定是吃不饱,还不给肉吃。而同样是冲锋在前的秦国“科头军敢死队”,所享受的待遇是极其优厚的----这真是太不公平了!
可见,秦国商人虽然不再被严格禁止,但还是被社会歧视。秦国商人的命运直到六国灭亡前夕,还是处在水深火热之中。(未完待续)